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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195號
聲 請 人 中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相 對 人 蔡正元
相 對 人 雙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郁芬
相 對 人 張凱娜
陳惠絨
洪菱霙
林曌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減資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減資款事件,經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29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393號判決確定,就訴訟費用負擔部分並分別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城健倫、莊婉均、莊名葳、雙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張凱娜、張仁宗、陳惠絨、林曌櫻、洪菱霙、蔡正元、原告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依本判決附表二所示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合先敘明。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同法第93條亦有明文。
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餘費用即非訴訟費用。
次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同法第83條第1項亦有明文。
是以,起訴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實質上與訴之一部撤回無異,自應由為減縮之人負擔撤回部分之裁判費(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1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㈠查原告即聲請人原起訴請求相對人蔡正元等6人及其他原審被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等12人返還減資款合計新臺幣(下同)24,921,4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384元,並已由聲請人預納在案。
訴訟程序中,聲請人撤回就原審被告賴玉堂之起訴(其請求金額為80,781元),另與原審被告施玉美、黃英晉、陳清祥、張瑞麟、陳炎地(其請求金額合計為4,948,772元)成立調解,調解成立內容第七點載明「訴訟費用各自負擔」(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29號卷一第153至154頁),復與原審被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訴訟上和解(其請求金額為2,310,500元),和解筆錄第四點亦載明「訴訟費用各自負擔」(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29號卷二第160頁),是上開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負擔。
又訴訟進行中,聲請人行使抵銷權後減縮其聲明至9,623,616元,依法應徵收裁判費96,337元。
是依首揭規定,該撤回、調解成立、和解成立及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135,047元【計算式:231,384-96,337=135,047】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
準此,相對人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29號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分擔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㈡就第二審訴訟費用分擔之部分,查相對人蔡正元等6人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並支出上訴費用,遭第二審法院駁回,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依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393號判決附表二所示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
該上訴費用既應由上訴人負擔,且上訴人已先行繳納,聲請人自無再向相對人請求之必要,是不另外列計第二審之訴訟費用,一併敘明。
四、綜上所述,相對人於本件訴訟程序所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即確定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附表
┌───┬────┬────┬────┬────────┐
│ │姓名 │訴訟費用│應負擔之│計算式(元以下四│
│ │ │負擔比例│訴訟費用│捨五入) │
│ │ │ │額(元)│ │
│ │ │ │ │ │
├───┼────┼────┼────┼────────┤
│相對人│蔡正元 │4% │3,853 │96,337×0.04= │
│ │ │ │ │3,853 │
├───┼────┼────┼────┼────────┤
│相對人│雙城資產│2% │1,927 │96,337×0.02= │
│ │管理有限│ │ │1,927 │
│ │公司 │ │ │ │
├───┼────┼────┼────┼────────┤
│相對人│張凱娜 │2% │1,927 │96,337×0.02= │
│ │ │ │ │1,927 │
├───┼────┼────┼────┼────────┤
│相對人│陳惠絨 │3% │2,890 │96,337×0.03= │
│ │ │ │ │2,890 │
├───┼────┼────┼────┼────────┤
│相對人│洪菱霙 │1% │963 │96,337×0.01= │
│ │ │ │ │963 │
├───┼────┼────┼────┼────────┤
│相對人│林曌櫻 │2% │1,927 │96,337×0.02= │
│ │ │ │ │1,9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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