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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235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江宜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於108年3月21日具狀擴張第三項訴之聲明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萬4,573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8,224元。
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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