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婚,235,201903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235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江宜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於108年3月21日具狀擴張第三項訴之聲明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萬4,573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8,224元。
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