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婚,386,20151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386號
原 告 吳欣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安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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