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396號
原 告 游正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芳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二、被告現應受送達處所或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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