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家暫,131,2015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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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暫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鄭力豪
代 理 人 葉光洲律師
曾明馨
上列聲請人請求暫時處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暫時處分聲請是否已有併為本案聲請?本院受理之本案案號為何?如未為本案聲請,駁回本件暫時處分聲請。

二、相對人聯絡方式、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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