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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巢光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聲請或抗告,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以下規定徵收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亦未敘明聲請之原因事實及理由,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函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予敘明並依其聲明繳納聲請費用。
惟聲請人雖於104年12月15日具狀本院,並未敘明如何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64條對何案件為回復原狀之聲請,亦未繳納聲請費用,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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