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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李東融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林清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例如:債權憑證、法院確定判決、欠款明細表)。
二、聲請人委任李東融為本件代理人之民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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