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家親聲,340,201512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親聲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張榮吉
上列當事人與張承昀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憑辦理,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貳仟元。

二、相對人之子張子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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