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家訴,102,201512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02號
原 告 陳玉鳳
代 理 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欣慧間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11月22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