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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14號
原 告 謝南輝
謝淑華
謝淑慧
謝淑珍
前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全凌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繼承人全體同意就訴之聲明之八筆遺產先為分割之同意書。
(法院裁判分割遺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故除非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為一部分割,否則應以除被繼承人以遺囑指定禁止分割,或繼承人全體協議禁止分割以外之遺產全部,為裁判分割之標的。
法院在為裁判分割遺產判決時,如發現繼承人除上開特殊情形外,未以全部遺產,為請求裁判分割之標的,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若未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請追加其餘全部遺產為分割標的,並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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