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家陸許,32,2015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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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陸許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楊文延
相 對 人 張芸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南京市雨花台區人民法院(二0一一)雨板民初字第221號民事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前二項規定,以在台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為夫妻,因感情破裂,業經大陸地區上開人民法院民事判決離婚確定,為此聲請本院裁定認可該民事確定判決等語,有戶籍資料、上開判決書、公證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各該公證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有上揭書件附卷可證,核該確定民事判決略以:兩造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理由,而判准兩造離婚在案,核與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定離婚事由之精神相符,亦不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依首揭規定,自應准予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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