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家陸許,33,2015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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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陸許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王允正
代 理 人 侯寒念
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應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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