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建,276,201909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76號
原 告 葉政盛建築師事務所即葉政盛

法定代理人 葉政盛
訴訟代理人 王憲勳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宗德律師
被 告 鄭棟元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複代理人 陳琦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葉政盛建築師事務所即葉振盛」姓名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葉政盛建築師事務所即葉政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9日所為104年度建字第276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就當事人欄「原告」之記載,原依原告106年5月16日民事陳報狀之陳報內容,記載為「葉政盛建築師事務所即葉振盛」。

嗣該案上訴後兩造於臺灣高等法院達成和解,原告於108年9月2日向本院具狀表示系爭判決內當事人欄關於「葉政盛建築師事務所即葉振盛」之記載有誤,並聲請更正為「葉政盛建築師事務所即葉政盛」,故系爭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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