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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23號
原 告 威宇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旭
訴訟代理人 趙笠權
黃豐玢律師
周聖皓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煥程律師
被 告 廖紫伶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複 代理人 賈鈞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19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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