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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3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升優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中信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複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複代理人 張樵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其於民國104年12月8日具狀擴張請求之金額,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9,6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原告僅繳納17,335元,尚欠3,7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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