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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景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元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子陽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志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9,1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726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尚餘1萬7,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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