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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408號
上 訴 人 佑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同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銘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408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3,239 元、反訴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 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89,857元、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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