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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海商字第15號
原 告 KTC KOREA CO., LTD
法定代理人 JUHYUN AHN
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律師
洪甯雅律師
被 告 萬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42,408.35元,以起訴時即民國104 年10月27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32.587計算,折合新臺幣(下同)11,158,06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11,158,0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208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9,504元外,尚應補繳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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