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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海燕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成龍
附件:
一、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債務清理調解而調解不成立,請說明該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最大
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
之差距各為何?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
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應提出自己最新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三、請聲請人釋明目前工作及收入狀況為何?若有薪資收入併請提出薪資明細單及薪資轉帳存摺(除應檢附完整清晰封
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
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以資證明。如係現金給與,則請提出任職地點之在職證
明、薪資證明、薪水條、薪水袋或陳報證人由本院詢問方
式為之(請依上揭方式擇一為之)。倘聲請人現無工作,
則請說明有何不能工作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據到院。
四、聲請人應說明臺北市○○區○○街000 巷00弄0 號3 樓是否即為現住地?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為
何?並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正本。若為租賃關係,
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
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請說
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
關係,有無共同分擔租金情事?又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是否有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請一併說明每月支出房
屋租金數額為何?
五、聲請人應提出「個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費、交通費、個人日用品費、水電瓦斯費、手機費等)之詳細計
算方式、合理必要性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帳單
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另若有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
費、勞健保費支出?亦請併予提出證明文件到院。
六、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
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
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
七、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
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
八、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即自民國102 年7 月30日起至104 年7 月29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
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
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
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諸如:買賣契約
等)相關資料。
九、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
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
函等)。
十、聲請人應說明除已陳報現有之金融機構債權人外,尚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目前積欠債
務之情形為何?並請重行製作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
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諸如
:借貸契約、本票等)。
十一、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檢附客戶扣押餘額資料查詢單記載其名下所有之股票現繫屬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69047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請說明受執行之原因及目前執行狀況如何?並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到院(諸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等)。
十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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