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消債補,310,2015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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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月雲
代 理 人 林世昌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官逸嫻
附件:
一、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請說明自102年9月起迄今除於錢都涮涮鍋、鉦沅企業社、好漢食堂領有薪資以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請提出薪資單、薪資袋、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2年9月18日起至104年9月17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四、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六、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七、聲請人每月除有租金、膳食費、交通費、扶養費支出以外,如有其他必要支出如水電瓦斯費、勞健保費、醫療費、電話網路、雜項支出等必要支出,請一併詳實路列支出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租金繳納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交通費發票或交易明細、其他支出之繳費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發票。
八、聲請人每月支出未成年子女吳○○、吳○○之扶養費9000元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共同分擔扶養費?如有學雜費收據或其他必要教育費之支出收據請一併提出。
九、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一○、請提出聲請人個人保險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一一、請說明聲請人戶籍址與居住地不同之原因為何?聲請人與戶籍址房屋所有人關係為何?
一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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