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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12號
聲 請 人即
破產管理人 吳啟孝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破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啟孝律師任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第二次分配之報酬為新臺幣陸拾萬元。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為財團費用,破產法第9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次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同法第84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破產執行由吳啟孝律師任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現破產人福聚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復有可分配之財產,應進行分配,本院審酌本件破產財團可分配財產價值,並斟酌事務繁瑣程度,認本件破產管理人第二次分配報酬以新臺幣陸拾萬元為適當,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麗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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