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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破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匯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上列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林健昌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
次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明文規定,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林健昌破產,未繳納聲請費,亦漏未提出如附表二至四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羅楊潔
附表:
一、相對人林健昌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並依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算後補繳聲請費。
二、相對人林健昌財產狀況說明書及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三、相對人林健昌債權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
同時說明有無積欠其他稅捐,並檢附證明文件。
四、相對人林健昌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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