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林耕弘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複代理人 許雅茹
陳昱伶律師
被上訴人 大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娥
訴訟代理人 顧慕堯律師
複代理人 鄭景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標題欄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