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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473號
上 訴 人 莊淑英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律師
被 上訴人 董淑芸
訴訟代理人 樓大澎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2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羅立德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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