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簡抗,64,2015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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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抗字第64號
抗 告 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本院所
為104年度聲字第85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4年10月13日送達抗告人,惟其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存卷存卷可徵,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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