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33號
聲 請 人 魏高明
魏陳秀芳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233號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6日所為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7案5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核其內容係對本院104年10月6日所為裁定表示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故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葉雅婷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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