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聲,1484,2015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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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84號
聲 請 人 魏高明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本院1
04年度聲字第148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備之程式。
另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前開規定,於抗告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分有明文。
本件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2 日駁回其聲請,抗告人提起抗告(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依法視為已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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