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聲,1488,2015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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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88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兼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抗 告 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所為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出異議,核其內容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
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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