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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96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4年度國字第53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
法官迴避,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春鈴
法官 林振芳
法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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