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聲,1825,2015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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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25號
聲 請 人 魏高明
廖秀松
魏陳秀芳
上列抗告人因104 年度聲字第1825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10日本院駁回其迴避聲請之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2 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核其內容係對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1825號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36條前段「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及第495條「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
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之規定,其異議應視為提起抗告。
而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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