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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63號
聲 請 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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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指定送達同上
聲 請 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863號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所為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3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核其內容係對本院104年11月19日所為裁定表示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故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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