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聲,1896,2015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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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896號
抗 告 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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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抗 告 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896號聲請迴避事件民國104年11月11日所為裁定,具狀表示不服,並聲請法官迴避。
惟抗告人未於聲請迴避三日內,釋明法官應迴避之原因,且本裁定僅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命補繳抗告費,依同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第37條第1項但書,應無庸停止訴訟程序。
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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