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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53號
聲 請 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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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聲 請 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781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同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然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
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第1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781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惟上開事件已於民國104年11月4日裁定駁回並嗣將裁定送達,其訴訟程序已終結,有前開裁定在卷可按,是聲請人於訴訟程序終結後始聲請承審法官迴避,依前揭說明,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詹慶堂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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