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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聲字第2013號
聲 請 人 魏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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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聲 請 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1055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遇有下列各款情形,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又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同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然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
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字第1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審理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1055號聲請迴避事件之3 位法官有多件另案被聲請人依法聲請迴避中,竟仍參與本案,未依法自行迴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等規定聲請上開法官迴避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6 人係就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1055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惟查,上開聲請迴避事件之聲請人原僅有魏高明、廖秀松2 人,本件其餘聲請人均非上開聲請迴避事件之當事人,已無權為本件聲請。
又上開聲請迴避事件已於民國104 年7 月29日裁定駁回聲請人魏高明、廖秀松之聲請而告終結,聲請人6 人於收受上開裁定後提起抗告,亦經承審法官於104 年10月30日駁回抗告,有前揭裁定及辦案進行簿附卷可參。
聲請人係於上開事件終結後之104 年11月17日始具狀為本件聲請,有加蓋本院收狀戳章之聲請迴避等狀附卷可參,依首揭說明,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
故本件聲請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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