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聲,2063,2015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63號
聲 請 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691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
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同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然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

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第1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691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惟上開事件已於民國104年11月5日裁定駁回並嗣將裁定送達,其訴訟程序已終結,且狀載聲請人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廖秀松、並非前開事件之當事人,有前開裁定在卷可按,是聲請人於訴訟程序終結後始聲請承審法官迴避,依前揭說明,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詹慶堂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