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169號
聲 請 人 張台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Erik Jon Gardner間請求確認不動產處分
權存在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按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該規定之立法理由明載:法庭錄音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內容遭惡意使用,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02號請求確認不動產處分權存在事件於民國104年9月30日準備程序之筆錄記載似有遺漏;
104年10月28日準備程序,聲請人即被告則因病未能到庭,爰請求交付上開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以保權益等語。
查聲請人聲請交付之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502號請求確認不動產處分權存在事件之104年9月30日、10月28日準備程序內容,經本院會同兩造勘驗當日庭訊錄音,製有勘驗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204至228頁)。
聲請意旨指筆錄內容有所遺漏之104年9月30日準備程序筆錄,經勘驗後,聲請人未表明就依勘驗結果所更正之該日筆錄尚有何待補遺之處(見本院訴字卷第218頁反面)。
至聲請意旨指聲請人未能到庭之104年10月28日準備程序內容,聲請人已藉勘驗程序知悉,復得依民事第242條規定聲請閱覽當日筆錄及勘驗筆錄。
綜上,尚難認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庭訊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依上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