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55號
原 告 松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梨秋
訴訟代理人 許向雲
被 告 辰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翶律師
林仕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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