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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10號
上 訴 人 桂子敏
郭月娥
被 上訴人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兆和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41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桂子敏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柒萬伍仟元;
上訴人郭月娥之上訴利益為壹佰陸拾玖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各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肆萬伍仟柒佰伍拾叁元、貳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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