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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廣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廣升商業機器有限公司
廣鴻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仇培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七號請求返還保修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捌拾萬柒仟壹佰肆拾柒元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捌仟零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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