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訴,20,20151208,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高德華
高寶華
高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0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