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1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經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玉珍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1月3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參考被上訴人黃玉珍提出之台新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不動產估價報告(見本院104年度救字第85號卷第8至10頁),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壹拾叁萬零貳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貳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