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訴,2514,20151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1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傅金銘
被 告 姚秀禾(原名姚瑪瑾)
郭美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榮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2月30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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