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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52號
上 訴 人 黎禮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昱蓁、馬文緯、張美麗、李鴻英、宋國
倩( 即宋柔螢) 、吳春枰、國際獅子會台灣總會台北市第三支會、沈真鵠( 原名沈素琴) 、馬文經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952號返還代墊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捌萬肆仟柒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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