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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167號
原 告 林泰北
被 告 潔而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1月15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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