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訴,3344,2015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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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正雄
劉童玉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賴銘洋、陳志凱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6,1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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