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訴,3433,2015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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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33號
原 告 劉勝台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莊濬誠律師
被 告 劉雪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等事件,原告於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521,469元,嗣於104年11月12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3,570,925元,又於104年12月23日追加請求286,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3,856,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9,214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35,947元,尚應補繳3,26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該擴張及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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