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874號
上 訴 人 韓婕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大緣社區管理委員會因104 年度訴字第
387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