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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88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方亭懿
游禮文
被 告 朱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陸萬玖仟肆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本件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4條之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併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2年10月30日向原告申請VISA信用卡(帳號:4311780223011902),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2項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利率計算之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惟被告自104 年7 月2 日起即未依約如期繳款,依契約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4 年6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4 年8 月2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1,797 元及費用1,675 元。
又被告於100 年12月9 日向原告申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帳號:4636705712090602),並分別於102 年2 月6 日、102 年12月4 日、103 年8 月27日、103 年11月21日及104 年4 月9 日申請調整信用額度及動用款項。
惟被告自104 年7 月2 日即未依約如期繳款,依契約約定,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如附表編號3 至6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4 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4 年8 月2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591 元及費用42,982元。
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㈡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先前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略以:兩造間債務尚有糾葛等語,資為抗辯。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債權計算明細、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月結單、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滿福貸信用額度動用/ 調整申請書、滿福貸申請書暨約定書等影本為證,核屬相符。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而其之前所提出支付命令異議狀僅空言系爭債務尚有糾葛云云,惟未提出足以阻卻、消滅原告債權事證。
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1,593元 原告預納
合 計 11,593元
附表:
┌──┬─────┬─────────────────┐
│編號│本金(新臺│利息起迄日及計算方式 │
│ │幣) │ │
├──┼─────┼─────────────────┤
│ 1│10,422元 │自104 年8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息15% 計算之利息。 │
├──┼─────┼─────────────────┤
│ 2│69,673元 │自104 年8 月3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
│ │ │止,按年息15.79%計算之利息,及自10│
│ │ │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 │ │% 計算之利息。 │
├──┼─────┼─────────────────┤
│ 3│101,000元 │自104 年8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息10.99%計算之利息。 │
├──┼─────┼─────────────────┤
│ 4│151,286元 │自104 年8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息13.99%計算之利息。 │
├──┼─────┼─────────────────┤
│ 5│207,998元 │自104 年8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息16.99%計算之利息 │
├──┼─────┼─────────────────┤
│ 6│481,012元 │自104 年8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 │ │息20% 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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