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訴,3924,2015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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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92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蔡侑蓉(原名蔡怡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陸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住所地雖非屬本院管轄,然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8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2年3月18日向伊申辦現金卡貸款,約定最高限額為500,000元,視其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2年3月18日起至94年3月18日止得循環動用,利息則採固定利率計付,屆期應如數清償本息;

若逾期清償,則應依週年利率14.2 5%計付遲延利息。

詎被告於93年7月12日最後一次還款6,000元,嗣即未再依約給付,迄今尚有本金195,646元,及自9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未清償。

㈡被告另於民國92年7月10日向伊請領信用卡(VISA金卡、卡號4563198006325693號)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帳款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部分則按週年利率20 %計付循環信用利息。

詎被告就繳款截止日為93年8月15日之帳單最後一次繳款新臺幣(下同)19,000元,嗣即未再依約給付;

而經伊就繳款截止日為93年12月15日之帳單補扣繳156元後,至98年12月15日止,被告尚累計消費記帳款352,991元(含本金325,629元、循環信用利息19,518元、其他費用7,844元)未清償,並應給付本金部分自93年12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上開約定利率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所規定週年利率15%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

㈢被告上開債務均未按期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爰依現金卡契約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現金卡借據暨約定書、現金卡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26頁),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帳務明細、信用卡客戶消費明細表(見本院卷第6頁至20頁)為證,互核相符,堪信其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現金卡契約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葉雅婷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5,95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110元
合 計 6,060元
附表:
┌──┬────┬─────┬─────────────────┐
│編號│  產品  │ 請求金額 │         利息                     │
├──┼────┼─────┼─────────────────┤
│ 1 │ 信用卡 │ 352,991元│本金325,629元部分自93年12月16日起 │
│    │        │          │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 │
│    │        │          │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        │          │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
│ 2 │ 現金卡 │ 195,646元│自9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
│    │        │          │利率14.25%計算之利息              │
├──┴────┴─────┴─────────────────┤
│合計:548,63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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