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16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芝華
被 告 陳則諭
王容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零玖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台北富邦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下稱就學貸款借據)第13條約定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則諭於民國96年至102年就學期間,邀同被告王容儀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貸「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約定於額度新臺幣(下同)80萬元內,由借款人於本教育階段各學期開始前出具「撥款通知書」分次動用,其借款本金係按借款人簽訂借據後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實際申請動用計算,共計如附表所示之借據金額50萬928元;
而借款人應自本教育階段學業(即高中、高職、專校、大學或研究所等各階段)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應分期償還之期間,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本件借款利息依就學貸款利率1.83%計息,惟自104年8月28日轉催收之日起按本行牌告基準利率3.48%加碼年息1%計算;
借款之利息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以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其後由借款人自行負擔,併同本金繳付。
倘借款人遲延繳付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原訂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並得自應還款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訂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原訂利率20%加計違約金;
如有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時,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
詎被告陳則諭未依約清償任何本息,依就學貸款借據第9條之約定,被告陳則諭上開所有貸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依約被告陳則諭除應給付尚欠之本金50萬928元外,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另被告王容儀既為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暨撥款通知書、就學帳卡明細表、台幣放款利率查詢等件影本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惟依上開證據,已堪信上情為真正。
從而,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
│附表: │
├─────┬──────┬─────┬────────────┬────────────┤
│ 借據金額 │ 立據日期 │ 尚欠金額 │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新臺幣)│ (民國) │(新臺幣)├───────┬────┼───────┬────┤
│ │ │ │ 期 間 │週年利率│ 期 間 │週年利率│
│ │ │ │ (民國) │ │ (民國) │ │
├─────┼──────┼─────┼───────┼────┼───────┼────┤
│ │94年8月21日 │ │ │ │ │ │
│ ├──────┤ │ │ │ │ │
│ │97年1月27日 │ │自104年2月1日 │ │自103年3月1日 │ │
│ ├──────┤ │起至104年8月27│1.83% │起至104年8月27│0.183% │
│ │97年8月18日 │ │日止 │ │日止 │ │
│ ├──────┤ ├───────┼────┼───────┼────┤
│ │98年2月5日 │ │ │ │ │ │
│ ├──────┤ │自104年8月28日│ │自104年8月28日│ │
│ │98年8月21日 │ │起至清償日止 │4.48% │起至104年8月31│0.448% │
│50萬928元 ├──────┤50萬928元 │ │ │日止 │ │
│ │99年2月10日 │ │ │ │ │ │
│ ├──────┤ ├───────┼────┼───────┼────┤
│ │99年8月22日 │ │ │ │ │ │
│ ├──────┤ │ │ │自104年9月1日 │ │
│ │100年2月18日│ │ │ │起至清償日止 │0.896% │
│ ├──────┤ │ │ │ │ │
│ │100年8月26日│ │ │ │ │ │
│ ├──────┤ │ │ │ │ │
│ │101年2月22日│ │ │ │ │ │
│ ├──────┤ │ │ │ │ │
│ │101年9月18日│ │ │ │ │ │
│ ├──────┤ │ │ │ │ │
│ │102年2月25日│ │ │ │ │ │
│ ├──────┤ │ │ │ │ │
│ │102年9月16日│ │ │ │ │ │
├─────┴──────┴─────┴───────┴────┴───────┴────┤
│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說明: │
│一、約定利息自104年2月1日起至104年8月27日止,按原告牌告就學貸款利率計算。 │
│二、本息遲延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每筆借款所訂利率10%計付;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 │
│ 超過部分按每筆借款所訂利率20%計付。 │
│三、未依約給付款項,如經原告轉列為催收款者,利息自轉列催收款之日(104年8月28日)起改依當│
│ 時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1%計算。在上開期限內,原告牌告基準利率調整時,按當時原告牌│
│ 告基準利率加原碼距重新計算。 │
│四、原告牌告就學貸款利率變動情形(年息):100年7月6日為1.83%。 │
│五、原告牌告基準利率變動情形(年息):103年7月10日為3.48%。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